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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2月7日电 (记者李刚)日前印发实施的《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由镇、街、村、居委会确定或认可的社会公益服务,符合参加服务条件的保障对象,每人每月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广州市民政局表示,该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培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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