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罗沙)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与特别行政区经协商,日前达成《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安排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内地的联络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署为特区的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特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
安排明确,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转相关法院或其他机关,或自行,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须包括法院名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证人信息以及要求提供的协助详情等。
安排规定,内地法院请求特区方面协助的范围包括:讯问证人;取得文件;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对人进行身体检验。特区委托内地法院协助的范围包括: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勘验、鉴定。
安排规定,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安排规定,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执行受托事项或会引起非一般性开支,应先与委托方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受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