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2条,对考核的对象、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州、市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成员单位为B级。
据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省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张宏柱 李江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