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员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总体上比较成熟。
“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对现行法起到了补充和完善作用。”修福金委员说,修订草案在红十字会组织治理方面增设了监事会等机构,完善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还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既涉及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也涉及对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约束,无疑对法律出台后的执行十分必要。
与现行法明显不同的是,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红十字会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的职责。莫文秀委员说,这项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也是这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但是对特殊的捐赠物或服务如何管理监督没有作出规定,建议增加对造血干细胞、遗体和器官捐赠的管理监督内容。
在加强监管方面,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范徐丽泰委员建议强调每个财政年度都要审计的概念,即红十字会应当每年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该财政年度内的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指出,虽然修订草案规定,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但此处的公开并没有时间限制,且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也未作具体规定,建议给予更明确的规定。令狐安委员也认为,应注明“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