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2月22日电 (记者郝迎灿)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特困供养内容、形式、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根据规定,贵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
贵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