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李婧)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经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天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据介绍,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全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依法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巡回法庭,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司法解释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央批复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案,明确巡回法庭地点和巡回区范围。
以下是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